世界知识产权解析
发布时间:2024-07-23来源:本站点击:40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每年的这一天,全世界和我国各地都举行多种多样的活动。维护知识产权,是尊重别人劳动成果的体现。维护知识产权,不仅是查获了多少张翻版,查处了多少假商标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普及知识,全面提升市民的维权意识。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是我们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部分。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权利。
狭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只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标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而不包括科学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只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发展是指世界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在实质内容和申请审批程序上逐步简化一致和统一,日趋国际化。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无形性和易传播性,一方面使得本国产生的智力成果在国外不能取得当然的保护;另一方面,由于传播媒体、通讯工具的迅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大量的智力成果十分容易越过国界而进入他国。如果不对这些智力成果进行有效的国际保护,势必会影响、阻碍国际贸易及科学技术和文化的正常交流与合作。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发展,反映了科技和经济国际化发展的客观要求。正因为如此,1883年世界各国就在巴黎缔结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于1884年正式生效。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加入了《巴黎公约》。此外,我国目前已加入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性公约还包括:《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
专利是专利法中最基本的概念。社会上对它的认识一般有三种含义:一是指专利权;二是指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三是指专利文献,但人们习惯上所说的专利主要是指专利权。
专利权不是伴随着发明创造的完成而自动产生,而是需要申请人按照专利法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才能获得。专利权是一种在一定期限内有效,期限界满后专利权就不再存在,它所保护的发明创造就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专利权的有效期为 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为10年。
专利权的地域性限制是指一个国家授予的专利权只在授予国有效,对其它国家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1、科学发现。例如对自然现象、社会现象及其规律性的新发现、新认识以及纯粹的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科学发现属于人类认识世界的范畴,并没有对客观世界作任何技术性改造。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例如对人进行教育的方法、对动物进行训练的方法,生产管理、经商和游戏的方案、规则,单纯的计算机程序。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例如中医的诊脉方法、针灸方法,西医的化验方法等。
4、动物和植物的品种。一般认为动植物品种与工业商品不同,受自然条件影响大,缺乏用人工方法绝对重现的可能性。国际上尚有争议。
此外,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例如吸毒用具、破坏防盗门的方法和工具,伤害良风习俗的外观设计,以及违反科学原理的所谓发明,例如永动机等都不能给予专利保护。
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所谓不相同是指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外观设计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公开使用过,可以认为这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新颖性的要求。从实质上来说不相同就可以视为是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标准。
所谓不相近似是指与申请日以前已经公知公用的外观设计相比,该外观设计有显著的特征,以致专业美工设计人员不能容易地从现有技术中演变出来。所以这里不相近似可以理解为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创造性的要求。
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实用性,专利法中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其中,适于工业上应用,可以认为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实用性的要求。
判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外观设计是否近似,首先要从类别上进行比较。只有同类产品才能相互比较。这里所说的类别是指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小类。
第二,根据造型不同区别对待。如录音机、电视机、运输工具等三维立体造型的要求以形为主,图案、色彩为辅;地毯、壁纸、花布等要以图案为主,形状为辅;色彩的差异,一般不单独作为判断近似的条件。
第三,进行色彩近似判断时,要观察色彩与形状的结合、色彩与图案的协调等在产品的整体上所产生的美感效果。如组合玩具,造型不同,即色彩一样也是不相近似。
第四,产品的大小,材料的差别,功能的差别等都不是判断外观设计是否近似的条件。
总之,判断是否近似的基本方法是:根据不同产品在外观设计产品的小类范围内,以造型为主,图案为依据,结合色彩从产品的整体上进行观察。
制订全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和专利工作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协调和指导全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负责专利执法监督,依法处理专利纠纷;负责全县专利技术的实施、交易工作的指导;负责对专利代理、评估、信息服务等机构实施业务指导;组织推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
全程代理专利申请及其它有关事务;代理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检索,提供专利法律事务咨询。所以我县单位和个人不用出县就能办妥专利申请的所有事项。地址:武康镇长虹街333号五楼德清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办公室,联系电线我县关于专利申请、专利实施的有关政策
1、专利申请奖:对本县申请中国专利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实行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发明专利3000元,实用新型1000元,外观专利800元。职务发明的奖励可直接分配给发明人、设计人,奖励对象以专利证书上载明的人员为准。
3、组建并完成县级专利示范企业的,授予德清县专利示范企业的称号,并给予资金奖励。
4、申报奖励的专利申请项目,在专利申请时需及时到县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登记,并领取统一格式的《德清县专利奖励申请表》。将填好的《德清县专利奖励申请表》连同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交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办公室受理、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核拨奖励费用。
当发明创造人不能按照专利局的规定办理专利申请等各种专利事项时,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有关事项。专利代理顾名思义是指由他人代为把当事人的创造发明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或代为办理当事人其它专利事务。专利代理是一种委托代理,它是指专利代理机构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委派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在专利局正式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向专利局办理专利申请或其它专利事务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专利代理人资格是经特定的考核后取得的,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无权接受委托,不能从事专利代理工作。
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承办专利咨询;代写专利申请文件;办理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有关事务;请求撤销专利权、宣告专利权无效等有关事务;办理专利权的转让、解决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属纠纷等事务。专利代理工作在整个专利工作体系中是不可缺少的一环。专利代理工作对推动专利制度的建设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专利法第二次修改前称专利管理机关),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专利工作部门。《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专利管理机关主管本省的专利保护工作。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专利保护工作。
根据《专利法》及《专利保护细则》的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主要执法职能有:(1)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2)依法处理专利侵权纠纷:(3)依法调解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根据〈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的规定,专利管理机关还可以查处屡次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及其他的专利侵权行为。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知识产权报讯(记者吴 辉 闫文锋北京报道)经过15个月的谋划,朗科出手了。美国东部时间2006年2月10日,中国移动数码业领导厂商之一的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美国摩根路易斯律师事务所向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递交了一纸诉状,状告美国PNY公司侵犯了其美国发明专利权美国专利号US6829672,要求PNY立即停止在美国生产和销售闪存盘,并索要巨额赔偿。北京时间2月16日,朗科在北京发布了这一令中国企业振奋的消息,这也是首起中国厂商在美国本土状告一家美国厂商侵犯其发明专利权。
据介绍,PNY公司是美国计算机存储零售市场主要企业之一,在美国闪存盘市场上排名前三位。包括PNY在内的众多厂商的专利侵权行为至少给朗科在美国市场上造成了10亿美元的经济损失。在发布会上,朗科公司总裁邓国顺表示,在知识产权得到普遍尊重的今天,这种大规模的侵权行为令人震惊。
此次朗科与PNY交恶的导火线的发明专利,它是闪存盘、闪存MP3及其他闪存移动数码产品的基础性专利。2004年12月,朗科公司的闪存盘发明专利在美国获权,这也是中国计算机存储企业在美拥有的第一个全球基础性发明专利。
根据权威调查显示,目前美国闪存盘市场的年规模已经超过20亿美元。这一数字几乎是中国国内市场的20倍。朗科总裁邓国顺表示,由于闪存市场规模巨大,朗科专利在有效期内可获的赔偿及使用费收入会非常可观。
有关专家表示,在建立创新型国家的进程中,朗科越洋主动维权之举,具有十分典型的示范效应和现实意义,它表明了国内民族企业敢于主动拿起法律武器,运用国际规则来捍卫自己的权益,中国企业正在尝试以全新的姿态参与国际化竞争。
- 上一篇:主要知识产权介绍
- 下一篇:百货类目大全(百货零售)